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通过高校开办了国家助学贷款。我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助学贷款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明确助学贷款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而且解决了学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有助于学生学会做人,有助于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切实把贷款工作做好。
二、贷款的对象
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三、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无不及格课程。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能承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四、申请时间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交予班辅导员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班辅导收齐后统一交学生处,学生处于11月底之前召集学生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五、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2000(含2000)元,最高不超过1.8万元(指三年学制,每学年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要求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年。
3、贴息的规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100%贴息(学生完成学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2)学生需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也可提前归还。
六、贷款的申请
1、贷款可一次申请,分年发放(但必须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条件)。
2、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3、学生如实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困难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将符合贷款条件的材料交指定贷款银行进行合格审查,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填写审批表。
七、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约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还本付息;
2、借款人有转学、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由学院相关部门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向贷款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方式等;
八、违约及处置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终止该学生的助学贷款,已发放的限期还本付息,同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违纪行为,学院将会同银行中止其贷款,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
九、贷款后管理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还于贷款银行。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有权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十、贷款的变更
在校期间,学生退学、休学、出国留学、入伍等情况必须及时项学院学生处反映,退学、出国的学生必须在办理完手续之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休学、入伍的学生必须在办理完手续之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