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04 10:27:28  发布人:xsc  浏览量:0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特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具体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二、认定时间

2023年9月1日——9月25日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

(二)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三)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四)生活简朴;

(五)本人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四、认定标准

(一)特殊困难(一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二)困难(二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40元—1615元之间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15元,但家庭成员(父母及兄弟姐妹)遭受重大突发自然灾害等,可视综合情况认定为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般困难(三等):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15元,但低于2900元(含),或属于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家里同时有2名及以上孩子上大学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适当补助;

(四)其他特殊情况:因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影响的家庭,经三级评审确定调整困难等级。

五、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家庭经济具体情况,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申请。

(二)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20%)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求有住宿生代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评议,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填写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如疑义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六)公示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适度保持生活简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伙食、购买必须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

(二)各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退学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五)各学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材料报送和联系人

(一)根据《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手册》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

(二)联系人及方式:

张老师  60675958转7095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pdf

党委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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