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6-07 18:27:25  发布人:xuegong  浏览量:8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规〔2019〕7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市属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8日

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做好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幼儿)。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依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委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指导各区、各校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投入保障力度,确保依认定结果及时拨付学生资助资金。市民政、市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对接与共享,统筹做好区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进一步简化程序,建立与学生管理信息的联动机制。

(二)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依据工作职责指导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所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按要求汇总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解释与答复工作,完善与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经费保障,依据认定结果及时落实学生资助资金。区民政、区残联等部门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建立信息对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市属各学校、行业中等职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所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2.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高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依据

各校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区、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要加强对认定资格的复查机制,要建立健全认定结果复核机制,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参照相关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同时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如实填写。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名单,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高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校各级资助、认定机构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2-3档。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初,可以由院(系)辅导员收集、汇总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可以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可以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4.结果公示。高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对终审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录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六、相关要求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各区、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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